资产管理跟信托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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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质上讲,资产管理与信托业务基本相同,都是接受客户资产进行代客理财,而且都对操作程序有严格规定,但二者之间仍有区别。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法律不同

信托业务受《信托法》调整和管理,而目前的资产管理业务仍归属相关业务管理法规调整,虽然这些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信托法》的指导,但毕竟无法直接使用。

2、合同性质与当事方数量不同

信托行为是合同行为,是依据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信托合同》所开展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性质是一种合同行为。由于《信托法》规定了一部分强制性和任意性规范,信托合同的内容必须遵循法律。根据《信托法》第7条对信托当事人的规定,信托中当事人最少为双方(即委托人和受托人),也可以是三方(即增加了受益人)。而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合同》由于没有直接依据《信托法》制定,因此可以不受“最少双方当事人、最多三方当事人”的限制,在现实中,常常存在委托人(即客户)、资产管理人、证券经纪商、担保人等四方甚至更多方当事人的合同关系。

3、财产性质不同

信托财产必须具有确定性和独立性。确定性是指当事人(即委托主体)和财产必须确定,财产的范围、种类和状况必须确定,而且是委托者现存的财产,并非将来取得的财产。独立性包括三个方面含义:一是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受托人必须为信托财产开立专门账户,不得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混用,也不得与固有财产一起管理;二是不得与未转移至受托人名下的委托人固有财产相混淆,即要求委托人应依照《信托法》的规定履行完毕财产转移手续,使信托财产脱离原有财产状态,与委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三是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置所产生的债权,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不得混同,不得互相抵消。而现行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一般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

4、权益关系不同

从对受托人行为的追认或撤销权上比较,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有可能是委托人本人)有权对受托人的违背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提出撤销或追认,而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客户原则上不能对管理人干预,只有在合同中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方可对资产管理人的违背合同要求的行为提出追认或撤销,因为资产管理业务一般为委托授权行为,客户授权资产管理人管理其资产,从法律上讲,这种授权具有高度确定性和不可干涉性,而信托业务是一种约定更加灵活的法律行为,有更加强调受托人行为责任约束的要求。

5、管理方式不同

信托行为(即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的管理行为和信托财产的保管,可以按照《信托法》的规定委托第三方进行。而资产管理业务中的管理行为和财产保管不能由第三方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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