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藏股作为资产列示吗?
企业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库存股”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同时,借记所有者权益类有关科目,贷记“库存股”科目。
处置该项库存股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按所注销库存股的相关所有者权益科目的金额,贷记或借记“股本”、“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因增资、减资、合并、分立引起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变化的,应按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变动金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处置库藏股收益)”科目。
因此,库存股不能作为企业的资产。新准则并没有规定库存股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