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资产处置收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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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企业破产法》等法律的实施,企业取得和处置固定资产的原因日益多样,因各种原因报废、毁损、出售等原因导致企业固定资产退出使用,除了由于自然灾害等非常规因素导致的损失以外,还存在许多非正常报废、毁损以及处置等而产生的损失,这些损失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报废和处置固定资产等应属于企业的正常损失,应当在利润表中“利润总额”项目之上作为扣减项予以反映。因此,需要新增处置固定资产损益项目。

此外,2017年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原有的条例相比,对于固定资产处置损益的税务处理要求发生了变化,如果仍然沿用原有利润表中“营业外收入(支出)”项目核算,将导致账面数和纳税申报数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不利于企业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和具体实施,也将给企业增加额外的纳税调整工作量。因此,新增“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子公司和业务除外)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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