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如何算税负?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对于固定资产计价上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自制和自建的固定资产上。随着企业技术的积累和实力的壮大,有不少企业拥有自己研制和建造固定资产的能力,以减少外购支出、调动技术人员积极性和保密技术机密等,而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计价问题随之突出。企业自制和自建的固定资产,其计价内容包括该项资产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全部必要和正常的成本支出,具体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直接的相关费用(不含借款费用),以上在财务上可以入固定资产实际成本,也是应调整的借方项目。但是,企业在自制和自建固定资产时,一般都有自身较为雄厚的技术力量,而这些人员的工资在财务核算时通常都没有记入在建工程成本,而是记入了管理费用,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这部分人员的工资作为应调整的贷方项目。
在企业自制和自建固定资产时,也可能需要采购一些工程物资。采购时的支出记入工程物资,如果是以含增值税价格购进的,而在自制和自建的过程中又没有形成对外销售的混合销售行为,那么,这部分购进货物中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就不能予以抵扣,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作为应调整的借方项目。另外,如果企业在自制和自建固定资产的过程中,领用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或者外购的低值易耗品、原材料等,那么,本企业产品的视同销售所得,以及外购低值易耗品、原材料等购进货物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能予以抵扣,应当一并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分别作为应调整的借方项目。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企业在自制和自建固定资产时,从财务上记入固定资产实际成本的内容通常少于应计入该固定资产计税成本的内容,财务上记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在数量上小于税务上的计税成本。企业在按财会制度规定计入销售成本和管理费用的职工工资,以及外购用于自制和自建工程项目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非混合销售行为),从税务角度应补计入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