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值资产还存在么?
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包括2000元),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列为固定资产。
财政部对低值易耗品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企业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自行确定。低值易耗品确定标准,既要考虑实物形态的特征,又要考虑价值补偿的要求,并应满足控制成本、简化核算的要求。
有些固定资产,可根据各企业按低值易耗品管理的实物资产的消耗特点,分别采用一次转销、五五(平均)摊销、分次摊销、年限平均(直线)摊销和分次折旧的办法进行会计核算。
1.一次摊销,是在领用低值易耗品时,将其价值一次全部转入成本费用,低值易耗品报废时,不计残值。采取一次摊销法,没有低值易耗品实物耗损过程和价值逐步补偿过程的联系,也没有低值易耗品实物数量和成本的联系,故只能适用那些价值比较低廉,使用期限短暂,容易损坏的低值易耗品。
2.五五(平均)摊销,是实物数量管理较粗,价值补偿要求又比较平稳企业的一种核算办法。当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将其价值的一半转入成本费用,报废时,将另外一半价值转入成本费用,不计残值。
3.分次摊销,是根据低值易耗品实物管理和价值补偿相互统一的要求所采用的一种核算办法。分次摊销法按低值易耗品实物的耐用月份、使用次数等作为分次摊销的次数,将其价值逐步分次摊入成本费用,报废时,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残值冲减当期成本费用。
4.年限平均(直线)摊销,是在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年限内,平均地分月摊销其价值的一种核算办法。
5.分次折旧,是比照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的办法,按照低值易耗品的使用次数计算,逐次摊入成本费用的核算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