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公司叫什么税?
资产管理公司从事收购、承接、管理和处置因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业务,是指按《通知》规定的范围和对象,通过再贷款或是财政资金投资、由中央财政拨款并由公司专项用于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的业务范围和对象所从事的下列业务:
1、收购、承接、经营和处置境内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和经国务院批准或认可的其他不良资产;
2、对因收购、处置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逐户、逐项进行核算和考核,对收购的不良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进行盘活和经营;
3、投资、财务及法律咨询与顾问,运用衍生产品、接收委托的代理业务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业务。
除上述业务外,其他业务为非从事收购、承接、管理和处置不良贷款业务的。
公司从事上述第一款业务取得的下列收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3号)第一条所称“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贷款形成的债权和股权处置净收益;
2、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贷款形成的实物资产及其他资产的处置净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