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整涉及哪些税收?
1、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对于企业而言不存在起征点的问题。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应当纳税调整”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应税凭证在进项税额中进行抵扣,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缴其已扣税额,并对其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和处罚。无论是否处于重整阶段,只要收到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存在被追缴的风险。
2、企业所得税 在重整期间,由于收入确认原则的改变,导致利润减少甚至产生亏损;同时,为挽救破产企业而进行的支出也可能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使盈亏情况更为复杂。需要对这部分损失和所得进行合理的判断及认定,以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对于债务人的补偿费用,如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所产生的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可以作为企业重组中的合理支出在税前扣除;
但对于非房屋建筑物及其他财产的转让,如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资产产生的增值,不属于企业正常经营的范畴,因此相关收益不允许计入企业经营所得,对应的成本也不可在税前扣除。
3、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第一条及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企业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了重组,并未改变房产的用途和使用性质的前提下,重新划分产权归属,可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若改变土地用途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4、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四条有规定,下列情形免征契税: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除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债务人继续履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确定的地价款之外,所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房屋买卖的,所收取的房价款;
(三)房屋置换,通过补充房屋差价的方式取得的收入;
(四)以土地、房屋出资入股的;
(五)以土地、房屋权属作质押贷款的;
(六)因不可抗力灭失土地、房屋的当事人重新拥有土地、房屋产权的;
(七)法律规定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符合上述规定的,企业重整过程不需要缴纳契税。否则需要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