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估价印证什么?
从历史成本原则、重置成本原则等传统的财务会计原则来看,企业合并过程中各资产项目的入账价值应当以其发生的实际成本计;但从现值的角度看,企业合并对价大于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部分,是投资方的资本性支出,应确认为负债,而低于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部分,则应确认为投资方的可辨认净资产溢余(或损失)。这样处理虽然遵循了会计的稳健性原则,但显然与现行财务报告所遵循的历史成本原则相悖。
为了协调两者的矛盾,《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以下简称新准则)允许采用权益结合法核算企业合并行为。运用这一方法,企业合并对价与被合并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和,即是投资方在企业合并中新增投资的公允价值。
在权益结合法下,企业并购交易中的各项支出都作为所有者的权益增项处理,并由此计算确定购买商誉的价值。企业并购的交易费用是否合理、有无虚列问题就会直接影响到并购后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和企业并购效应的发挥。
总之,无论是采用新的准则还是沿用老的准则,在具体的应用中都要遵循谨慎性和客观性的原则,既要避免高估资产和收益,也要防止低估资产和收益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