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种所有制企业?
我们研究的问题是有差异的,我们的目标是解决“有无之争”,而不是争论“多寡之别”;我们的任务是确立制度框架和游戏规则,而不是讨论企业的具体名称和形式。如果讨论“多寡之别”,是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的。因为无论哪种所有制的企业,都要遵循我们制定的游戏规则并交纳相应的费用(税)。
当然,从学理上来讲,任何事物都是有其边界和适用范围的,不是万能的。不同性质的所有制也有各自的特点和适用范围。这些是我们理论界和学术界应该去研究的。但目前我们研究的国际经贸制度是在现有国家政权框架下的,是不考虑国界的,因此对于国别问题只是做一般性的原则规定或者列举特殊情形以明确哪些应当由该国自行制定法律或进行其他安排。至于企业之间、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则不在我们的视野之内。
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在研究国际贸易问题时总是把国家作为行动主体,认为国家间的关系主要是利益关系。这种观点不代表我们不重视意识形态或其他非经济因素的作用,而是说我们必须首先着眼于那些可以量化的、容易显示交易成本的利益因素。在确定了国家的利益所在之后,我们再来看非经济因素的影响及其效果评价。 在制订国际经贸法律规则时,我们是以不歧视原则为基础的。不论你是国有还是民营,是大公司还是小作坊,是外资还是内资,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我都只尊重一个标准——是否具有同等的交易资格。只要你能提供相同质量、相同服务或者相同价格的产品或服务,不管你是否国营或是民营,我都不会刁难你。但若有人以任何借口对你实施歧视性待遇,我们就以同等程度报之以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