尿素有企业标准么?
一、前言 为了加强尿素(Carbon dioxide Urea,CO(NH2)2)的质量管理,规范产品质量行为,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尿素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二、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尿素的术语和定义、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产品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以化学方法是制造工艺生产的尿素。
三、术语和定义 GB/T 3175—202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尿素 urea 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含氮量大于46%(质量分数)的化合物,其结构式为H2NCONH2。 注:根据用途的不同,尿素还可分为农业用尿素和工业用尿素。
四、质量要求 4.1 主要理化指标见表1。 表1 主要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外观 白色至淡黄色粉末或颗粒 水分(m/%) 不小于 0.03 溶解性 以硝酸铵计,溶解度不小于98% (质量分数)
五、检验方法 5.1 检验规则 5.1.1 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测定含量时,如有两个以上(包括两个)测试结果不一致时,应以中间测试结果为准,并应重新取样进行全分析。
5.1.2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复检,并将结果上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同一报检单位同一批次产品,有2个(含)以上检测结果差异较大的; ——同一报检单位同一批次产品中有2个(含)以上样本不合格或有可疑情况的。
对需要复检的项目,应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程序进行一次复检,并对复检结果负责。
5.2 检验方法 本标准采用的方法如没有说明,参照附录A的规定。 六、其他 6.1 当需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所收货物提出书面异议时,卖方所供货物视同符合合同要求。
6.2 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