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企业谁来并表?
《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中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的企业才应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一)一个企业直接或间接拥有另一个企业的多数表决权;或者
(二)一个企业直接或间接拥有由另一企业为主要股东所拥有的股份的多数,且该主要股东对其拥有重大利益。 “拥有”是指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个企业的股份,或是通过其他方式被另外一个企业实际控制。 同时,《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整合财务报表》中又进一步指出,只有财务和非财务信息都能充分披露的情况下,才能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否则就不能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对于合营企业来说,如果其不能完全具备独立法人地位,即无法完整地计算出该企业对外投资所产生的净收益或损失以及所有者权益,则不能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该子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反之,如果在合营企业中有足以让你单独核算其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及利润的能力,你就可以将其并入财务报表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