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最终归属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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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界定两个概念,一是“所有人”的概念,二是“国有企业”的概念。否则很容易偷换概念引起歧义。 所有权的含义十分广泛,从最窄的意义上讲,是指作为物的天然权利,即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简称为“占有权能”)。

从这个狭义的定义来看,“所有权”其实是一种绝对权(绝对权又称“物权”),是不需要相对方协助即可完成的。 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一个机构存在,所以人们习惯于用“国资委”代指“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但从法理上来说,这种代指并不严谨。 “企业国有资产”是一个特例,因为我国实行的是国企国资两套体制并行的制度(虽然实践证明这种并行不符合国际惯例且造成了诸多问题),所以这里的“国”并不是指国务院,而是指“国家所有的资产”,当然包括全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等。 如果将“所有人”定义为“国家所有”或“国有资产所有者”,则上述文件中的“所有”就显然属于广义范畴,而非狭义所界定的纯物权意义上的“所有”。这种情况下,所谓“所有”就是“主宰”“支配”和“处置”的意思,它既包含了对物的直接支配权能(如资产购置后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也包括了基于委托——代理关系而发生的决策权能(如选择经营者的权力)。这种广义的“所有”必然具有契约性质,它是建立在社会分工基础上的,是特定主体履行法定职责的结果。也就是说,只有通过合同或者法律程序,国家才能将自己对于企业的意志转变为具体的行为。

本文认为,所谓“国有企业”,就是国家作为一个经济主体,根据法律程序和企业法人制度设立的一类企业和其对下属企业的管控模式。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企业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是对应“所有”概念的一种制度设计。也就是说,企业法人财产权是企业作为独立主体享有的一项权利(或者说是一系列权益的总和)。我们可以将它看作是与公民个人财产权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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