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和合资企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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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先给大家简单科普一下企业控制力的三种形式: 其中,最受大家关注的莫过于最终控制力,因为它直接决定了实际上的话语权,而其他两种形式(法人治理结构和股东协议)主要影响的是公司决策的程序是否有效、合法。

当大家看到某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A”的时候,其实意味着该公司实际的话事权掌握在“A”手中,“A”通过投资或者协议安排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人选或者至少一名高管人员,从而实际掌控了该公司的决策过程。

接下来为大家分析一下控股与合资的区别——以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为例,考虑到合伙企业仅适用于个人之间或家庭之间的财产管理,这里以2个自然人作为合伙人进行设定。

1. 控股

假设A、B两个自然人分别出资60万和40万元设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C,则A对C的持股比例是60%,拥有对C的实际控制能力。此时如果D要加入进来成为新的合伙人,则需要A、B同意,且新入伙的D对C的出资必须达到60万元的金额要求才能取得对C的实际控制地位;反之,如果E想从A、B手里购买部分合资额,则需要满足75万的出资底线,并且得到A、B的同意方可实施。

也就是说,无论是新入伙还是转让,都必须经得实际控制人A、B的同意之后方可实施,D和E要想取得对C的控制力必须要得到A、B的认可。

2. 合资 与此相对,如果A、B分别出资70万和30万元设立C,虽然A、B合计的出资比例仅占90%,但A对C的持股比例为70%,因此A对C具有绝对控股权。尽管D也想加入,只要其出资不低于30万元即可,不需要征得A、B任何一个股东同意;同理,E若要购买B的股份,只需要超过B持有的30%的股份即可,也不需要征得A同意。

换句话说,无论新进股东D还是欲退出股东B,都不需要经过另外一个股东的同意,因为对于一家企业来说,只有一个股东有权作出实质性决定——那就是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当然,这里的例子只是非常粗浅地对控股与合资区别进行的一个区分,现实情况可能要复杂得多。比如在涉及外商投资的企业中,由于外资有着特殊的地位,往往需要通过《外资法》等特别立法予以规范,其中的诸多规则与设计也是与内资企业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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