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美国退市需要交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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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取消企业债券发行的核准权以及调整部分条款的通知》(证监发〔2018〕57号)。其中指出,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发行企业债券,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企业并购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和融资担保业务,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

与此同时,中国财政部印发《企业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以代替原《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并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份文件的发布单位均为“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而非原先的“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说明企业债券的监管职责已划归中国证监会,而相应地,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职责也由中国证监会统一负责。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后予以注销:(一)经营过程中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二)因撤销、破产等原因,依法终止经营的;(三)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同时,第四十四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申请:(四)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五)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化,涉及金额超过募集资金的百分之三十;(六)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有观点认为,对于涉及跨境上市的企业而言,不应当简单适用该《办法》,毕竟其规范的对象是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在香港等境外地区上市的行为,但A股市场作为我国境内主要的市场之一,其调整范围显然没有涵盖全部拟进行海外上市的境内企业。

事实上,虽然此前在境内上市需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的程序进行,但实践中,对于符合特定条件(主要为新兴科技类企业)的拟上市公司,仍然可能得到特殊的政策青睐,进而得以豁免或者缓行上述规定的程序而直接或间接上市。 有理由相信,随着进一步改革的推进,更多拟上市企业能够突破桎梏,走上境外上市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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