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巨额赎回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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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赎回”,简单来说就是:大量资金赎回基金。 由于基金产品属于契约型产品,它的交易对象是基金合同,因此我们讨论的基金交易行为主要存在两种形态: 对于以上两种方式,其实都可以理解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申请将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权利转让给基金公司”——即把基金份额卖给基金公司。只不过这种方式要求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一次性全部交付基金公司,因而又被称为“全额赎回”;而另一个方式则允许投资人分批撤出资金,仅以少量基金份额交换全部现金,所以在实质上并没有减少基金的资产总量,只是增加了流动性的供给,所以也被称为“减量赎回”。当然,无论是哪一种形式,只要发生了基金净值的公开报价,就会引发市场对其他投资人的追踪,从而造成一定的抛售压力。

那么,如何判断一只基金是否发生了“巨额赎回”呢? 在大多数情况下,当某只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大额申购/赎回提示函”进行通知。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生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巨额赎回”: (1)单个交易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不含减仓操作)超过200万元并且不超过30%基金总份额; (2)连续两个交易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不含减舱操作)累计超过500万元并且不超过60%基金总份额; (3)连续三个交易日基金净赎回申清(不含减舱操作)累计超过1000万元并且不超过70%基金总份;

单笔金额达到百万以上的赎回申请都视为“巨额赎回”,需要提交董事会或有关授权机构批准后才能实施。 另外,在特定情况下,即使出现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也必须履行支付义务。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延缓支付:

综上可知,一般情况下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权停止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直至恢复正常。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因为基金经理的管理不当导致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或者由于信息披露不及时、披露信息不实导致的巨额赎回,基金经理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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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的赎回,除了受赎回数量本身的限制外,还受基金总份额的限制。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为巨额赎回。

出现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者部分延期赎回。基金管理人决定接受全额赎回的,可以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的,可以对当日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对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申请的确认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办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办理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同时,当出现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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