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基金必须上市吗?
这个监管要求并不是新出的,早在2015年的37号文里就有关于公墓基金的监管要求了,其中对公募基金的管理要求是“严格按基金法和有关监管规定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等等。 所谓规范运作和合规经营说得很空泛,到底怎么才算合规呢,其实后面37号文里已经给了答案,即“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总体布局,合理控制基金行业整体风险”“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确保投资决策和运作流程的独立性”“建立严密的风险控制系统,切实防范运作风险”等。
这些内容都来自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相应实施细则。监管机构确实并没有新增关于公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要求。 但新的问题出现了,目前市场上有不少所谓的“契约型公募基金”,这类产品一般通过资管计划的形式来投资,按照资管计划的合同来看,一般是由计划管理人负责操作,且对组合策略有一定决定权;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基金财产委托给基金管理人运作时,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任命的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并决定投资策略。
那现在的情况就是,一方面法律要求基金公司作为受托管理人必须依法合规运作,履行审慎勤勉义务、独立客观地作出投资决策;另一方面却又允许甚至鼓励基金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共同设立资管计划,由前者提供投资建议,这显然自相矛盾。
其实,这个问题的核心是公募基金行业在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原来基金行业主要是以公募基金为主体,现在出现了公募基金和资管业务并存的局面。从规范运做的角度看,二者都是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自然都要受到同样的监管。但由于目前公募基金行业主要监管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属于国内金融监管体系中的法定机构(即具有准司法性质),因此其监管要求高于其他同类机构。
由于公募基金本身具备的公开性、透明度等特点,其在投资上的要求相对更加严格;而资管行业由于其本身的灵活性,在投资选择上比公募基金更为灵活,可以适当参与非公开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