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收益是哪种利得?
先放结论,个人认为,可变现投资收益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而不是当期损益。 理由如下: 首先,从概念上进行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其他综合收益”是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后形成的那部分综合收益,由原先的“未分配利润”科目更名而来(旧制度下,不存在“其他综合收益”科目);而“当期损益”指的是企业的营业利润,是由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得以及相关的成本费用组成,两者概念并不重合。可见,是否将某项投资产生的收益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是判断其是否为“其他资产”的标准之一,而不仅仅取决于是否存在现金流量问题。
其次,在具体会计处理时,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只要被投资单位产生现金流且具备可靠计量属性,即使并未实际收到款项,也应确认为应收项目(或被投资方应结算存货),待收回该笔资金或转让相关资产时将相应利得扣除。在计量的属性上,已实现的净收益属于“其他综合收益”。 最后,从收入确认的原则上看,只有出售相关资产或者将其对外投资才可以带来经济利益流入,进而确认收入;如果被投资单位发生财务困难甚至破产清算,作为投资者的企业也仅能以出资额为限额收回本金,对于被投资单位的非经常性损失并不能确认为本期的营业收入。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除销售收入以外的大部分利得都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当然,如果企业仅仅为了调整报表的数据而故意进行一笔虚假的交易(比如把未来可能收到的利息提前确认为收入),那就另当别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