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存入多久算投资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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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投入到公司账户,就视为投资到位”这句话的表述有问题,应该是“注册资本金(或股本)全部投入并转入公司银行账户”才算投资到位。 《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限额及出资期限做了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财产除外。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一般需要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才能增资,否则,股东会决议和工商变更登记就会存在障碍。但实践中有的股东为了少支付利息,而将款项以借款的形式从公司转出,再转入其个人账户,此种行为属于抽逃出资,违反资本维持原则,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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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会计准则中对“长期”和“短期”的划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企业接受股东的转入存入多长时间才算投资款,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和实质来判断。例如可以考虑是否签订了投资协议、是否经过了工商登记、是否按约定比例享有收益和承担亏损、协议约定的投资日期等。

1、属于投资款的情况

在确定存入的款项为投资款后,具体记入的科目需要结合投资方的性质确定。投资方是法人,则借记“实收资本”,投资方是个人,则借记“股本”。如果存入款项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借记“资本公积”,同时这两个科目都需要贷记“银行存款”。

2、不属于投资款的情况

不属于投资款的划入,一般记入“其他应付款”,其中区分两种情况:

(1)无利息约定,则划入、划出的时候都仅仅做“其他应付款”的核算。

(2)有利息约定,通常股东有临时性资金周转需要,为了节约资金成本,向企业拆借临时性周转金,此时划入的款项记入“其他应付款(拆借款)”,同时划入的时候,需要先记入“银行存款”,并计算利息费用,具体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拆借款

需要支付或计提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拆借款或应付利息

支付利息时:

借:其他应付款——拆借款或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划出时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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