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权益有什么?
投资人(股东)作为出资者,其资产的一部分被投资公司所拥有并处于运营状态;对于投资人的权利界定与保护就显得格外重要。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即“股东权”。股东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或实现资本增值的权力。由于股东权具有综合性和概括性,有必要对公司法中所规定的各项具体股东权予以明确。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取得股份; (二)参加股东会或者股东代表大会,行使表决权;(三)请求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代表大会,并提请罢免、更换董事;(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董事会决议;(五)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股东会/股东代表大会,行使投票权;(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持有的股份;(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有关规定获取红利,分取公司经营收益;(八)清算时,获取公司的剩余财产;(9)股东有权参与分配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除上述一般性条款外,《公司法》分别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设置了不同的条款,以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股东的特定权利。主要区别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属性使得股东之间比较熟悉并且相互信任,因此不需要由法律强制规定的程序来维护交易的安全;但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其股东之间的平等性较差且股东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比较严重,因此法律必须强制性地规范投资者的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