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股几开头的?
首先非常荣幸能够回答这个问题,小编不是专业人士,只是之前刚好遇到过类似情况并就此问题做过一些功课,因此将所了解的相关知识分享给大家,希望能有所帮助! 按照监管要求,在新股发行过程中,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采取限制减仓、禁入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获取申购机会,通过非法手段获得超过30个配号或者超过100个无效的申购委托;
(二)除上述第一项情形外,购买数量多于规定或要求的购买上限;
(三)未按规定的时间、价格、数量参与申购。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的,属于前款所述第(一)项规定的“为获取申购机会,通过非法手段获得超出正常水平的申购配号”的情形:
(一)使用同一银行账户申购同一只股票的多笔资金;
(二)不同账户累计申购同一只股票的资金;
(三)以他人名义开户申购,或者以他人授权委托方式由他人代为申购。 以他人名义开户申购,或者以他人授权委托的方式由他人代为申购,造成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及有关部门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记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诉刑事责任。 对上述情形的认定和处罚没有地域限制。无论发生在哪个城市的证券交易所交易场所,只要符合上述情形,就应当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处置。 对于违规申购的机构和个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
(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二)受到罚款处罚的,处以购买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对人处以罚款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罚款20万元的,处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私募基金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例如,在基金业协会公布的最新一期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公示中,就涉及多家机构因存在违规买卖股票或申购新股等行为被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以上就是关于此问题的相关知识汇编,希望对大家有些许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