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美国阴谋何志平?
谢邀 何志向,男,1976年生于广东。2004年毕业于广州中山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国际法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2015年获香港大学法律博士学位。现为广州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一. 案件回顾 2018年1月1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华信案”,对被告单位华信公司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何志平等10人分别判处刑罚。 “华信案”是一起典型的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案,涉及走私货物价值人民币26.7亿元,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3亿元。 本案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起,被告人何志平等人在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将从香港等地购入的铝土矿、煤、铁等原材料,假报出口,骗取国家退税款。 经查明,被告单位华信公司及何志平等被告人通过虚构事实、伪造材料的方法,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鉴于涉案部分犯罪系单位犯罪且具有自首情节,部分犯罪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单位华信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对被告人何志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六十万元;对其他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五年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五十万元至二万元的罚金。
判决宣告后,在法定期内,各原审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 专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虚假材料申报出口,骗取国家退税款的案件。本案中,华信公司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进口环节税收,采取欺骗手段获得退税,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刑法》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原审被告单位华信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何志平等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得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均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又欺骗税务机关进行抵扣的行为,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