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钢股份什么时候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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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3日,公司召开六届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和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拟以2017年年末总股本56.6亿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8元(含税)。 此次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后,受到市场广泛关注并引发了广大投资者的热议。不少投资者咨询相关分红事项,对此,我们答复如下:

一、分红方案确定的依据是什么?是否考虑了资本市场的需求?

答主:根据财政部《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第四十条的规定,“未分配利润是企业留待未来分配的结存利润。它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弥补亏损。(二)提取利润的公积金。”上市公司利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分红,是合法的、合理的。 至于您提到的资本市场的需求问题,我们认为,上市公司的分红决策应该由公司自身决定,考虑到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尚不够成熟,缺乏理性投资的文化氛围,分红行为确实会受到包括券商在内的中介机构的影响。但是,我们实施分红,是为了向投资人回报公司经营的成果,是对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合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组成部分,这一点毋庸置疑。

二、为何2013年及以前都是现金分红,而2014年起开始转送股呢?

答主:感谢您对宝钢股份的关注!贵公司提到的一个情况实际上是董事会决策的结果。在现有公司法和新证券法的框架下,上市公司可以采用的分红方式只有现金和股票两种,所谓送股实际上就是股票派送转增,也就是用公积金转增股本。我们2014年开始采用送股的方式,是因为那一年我们的现金充裕,而2013年之前的几年一直处于资金紧缺的状态。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们用于分红的现金完全是从经营过程中积累的,从未通过融资或者借款获取的资金。也就是说,我们不仅把账面上的钱分掉了,还把实际存在的现金流分掉了一部分。正因为如此,我们在过去几年持续大额分红的同时,仍然保持了财务的健康状况 和运营的稳健,这和我们长期坚持的价值管理是分不开的。这也是我们对投资人负责的一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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