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解除限售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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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减持受到市场广泛关注。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相关的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存在法定的或者约定的应当披露其持股变动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如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还要遵守相应的时间锁和数量限制。 由于信息披露以公告形式向市场公开,是否及时披露信息,能否准时准确地披露信息,都会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知情权。我们关注到这些信息后,要进一步审查是否存在其他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违规情形,尤其是要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违反禁售期规定的情况。

按照《公司法》第137条的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董事会报送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报告,并公开说明所持股份的性质和比例”; 根据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交个人名下所持有的本上市公司股票的数量和减持计划”; 第四十八条规定了禁止从事的行为:

(一)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二)不得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用于质押贷款或者期货投资;

(三)不得在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时(包括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对外泄露本人或其所控制的企业将购买或出售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不得利用内幕消息进行证券投机活动;

(五)除为了本人合法利益的交易外,不得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让与第三方。

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应承担的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证所于2020年12月18日修订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对原《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完善,自2020年12月25日起施行。

新《实施细则》主要对以下方面进行了优化:一是适当延长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等披露股权变动的时限;二是调整了董监高中其他人员减持的不受限条件;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大股东、董监高以外的人或组织减持需提前通知公司的要求;四是增加了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要披露受让方名称、受让金额等的要求;五是强化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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