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回购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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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购的含义 公司回购自身股份,是指公司按照一定价格和数量购买回发行在外的本公司股票。 从法律性质上看,股 票回购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股东权益融资。

二、《证券法》规定的回购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142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回购股权:

(一)减少注册资本;

(二)提高资本公积金;

(三)减少现有股东的利益。

需要说明的是,因并购重组导致上市公司总股本减少的,不属于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不适用该条款。 也就是说,上述三种情形是《证券法》认可的合法有效的股份回购条件。

实践中,大多数公司的股份回购是为了满足上述第一款的“减少注册资本”或“提高资本公积金”的需求,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优化财务指标。

三、其他法律规定的回购情形 除了《证券法》外,一些单行法规也对股份回购作出规定。

例如,《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应当及时调查上市公司财产状况,制作财产清单并报法院确认。

债权人可以要求管理者及时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或者提供查询渠道,予以协助。”据此,如果上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原则上存在允许其回购股份的可能,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又如,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暂行规定》第9条的规定,国有股东可以通过要约收购方式或者协议转让方式转让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四、股份回购的条件 有观点认为,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让股东通过股份的形式参与公司利益分配并承担风险,只要不违反禁止性规范,公司对股东的分红可以任意决定。

所以,基于公同合意原则,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只要公司及其股东协商一致即可实施股份回购。 然而,我们认为,股份回购并非完全自由。首先,公司进行股份回购的时候应该遵循一定的法定条件,不能随意进行。其次,即使公司满足了股份回购的法定条件,股东也不能任意行使权利。因为股东的权利属于自益权,其行使必须有利于公司整体利益,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否则就可能造成对该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侵害。

我们认为,对于股份回购而言,其条件的设定应兼顾公司和股东两方面的利益。我们在制定相关制度的时候,要同时考虑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是否符合公司持续经营的需要;其次是是否有利于股东利益的保护。

五、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限制条件 除少数实行资本主义的国有企业和外企外,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尚不完善,为了防止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学者提出应对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设置必要的限制条件。

我们认为,为了尽量减少股东权利的肆意滥用,应对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设置如下两个限制条件:

1.用于转增的盈余公积必须是该企业依法计提的,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情形;

2.用于转增股本的盈余公积不得低于董事会提议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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