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贷款交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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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交税。

1、公司需要支付贷款利息时,产生的成本属于财务费用中利息费用,应作为当期损益,允许税前扣除。银行贷款属于负债的,支付利息时,通过“银行存款”科目,借记“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对于非银行机构提供担保,签订担保合同的,应作为其他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其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属于财务损失,而在中国境内,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上市公司为支持股票上市而向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支付的承销费用、上市初期的投资亏损,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选择按无限贷义务处理,也就是作为期间费用一次性扣除,也可以选择低于实际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在以后期间摊销。

4、公司向农村基层组织融资,与农村合作社签订的借款合同,且该借款合同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金融管理服务机构进行融资担保的,此笔贷款支付的利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分期摊销,在10年内从财产转让收益中得到补偿。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对企业出资而签署的附解除条件的权益性投资合同,属于附解除条件的债权性投资,在合同解除时,企业才确认相应的资产减值损失,计算债务重组损失。

6、公司通过企业合并形成的债务,在合并会计报表合并日,确认的负债金额大于所有者权益金额,并且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未对该项负债确认减值准备,在以后期间不用计提减值准备。

7、经法院判决宣告无偿还可能的严重亏损公司,停止提取盈余公积金,由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调整所有者权益,不再提取投资方应享有的盈余公积金。

8、企业在境外发生的债务,包括在境外上市,应该按照国际惯例在相关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不在税收方面予以限制。

9、对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投资,其在中国境内所获利润,在法律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3年内,可以调回该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地区,免征个人所得税。

10、企业因行政因素和政策性因素造成停产、停建而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暂时停止计提折旧,在治理恢复生产后再继续使用,继续扣除累计折旧。

11、公司因行政因素和政策性因素而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计算业务招待费支出,但不得超过年度销售(营业)收入的0.5‰,可按发生额的60%予以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千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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