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人是谁?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凭证,而股份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的本质特征在于其以自身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此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债权和债务人,都应当是独立于企业法人的另一主体。这种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与企业法人与股东、投资者之间以及企业与雇员之间的关系大不相同——前者是平等民事主体的关系而后者不是;前者的权利和义务可以依法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或得到实现,后者不能直接诉诸法院(除个别情况外);前者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为金钱给付内容,后者的权利义务一般则表现为非金钱给付的内容等等。 由此可知,企业的债权人并不当然成为该企业的股东并享有股东相应的权利,而只能以自己的债权人身份请求企业承担支付金钱的义务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企业履行债务。如果企业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时,债权人才能从企业的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
同样道理,企业作为债务人也只能以其自身所有的财产来向债权人履行还债义务而不能要求企业的出资人或股东代为偿还。只有在公司法人的财产不足以偿付对外债务时,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才可能受到侵犯,此时股东才需要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当您持有的某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出现贬值时,您的利益并没有受到损害。因为这时,您已经不是这家上市公司的股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