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如何刊登减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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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第45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2,《公司法》第46条、第107条规定,董事会决议的内容包括:修改章程(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债券等等; 3,根据公司法的上述条款及工商局的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 股东会决议(必须全部股东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 章程修正案(必须全体股东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 减资通知书(必须通知各债权人)(盖章) (五) 债权人公告报样(报当地报纸登载注销公告,注明注销原因和日期) (六) 营业执照正\副本

以上仅供参考,具体请向当地工商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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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北京公司减资,其公告刊登在公开发行的合法的报纸上即可。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北京公司在减资的时候,除了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商议减资的事宜外,还需要发布公告通知公司的债权人,一般在北京当地报纸上发布公告即可。

在公司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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