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查封股票?
一、法院是否可以直接执行证券公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内的款项,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处理情况 理论界通说认为,以交易结算资金为由申请财产保全或执行的是案外人,而非被执行人;且案外人主张的权利应当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条件)。如果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被驳回,案外人不服而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也败诉后,债权人才能顺利实现债权。 然而,实践中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却有不同的情况:有的法院直接裁定冻结、划拨,有的则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并解冻,还有的直接驳回。
二、法院直接裁定冻结、划拨的理由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处理:扣押、冻结、划拨、变价。在特定情况下,法院是可以直接裁定处置被执行人的交易结算资金的。
三、法院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原因 《担保法》第六条之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在保证责任中,存在两个债的关系,一是债务人欠债权人债务,二是保证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 在上述情形下,法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是为了防止因执行错误给被执行人造成的损失。
四、直接裁定执行交易结算资金存在的问题 法院直接裁定执行交易结算资金有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之嫌,因为根据《合同法》关于质押的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物时成立,而股权质押属于动产物权的质押,应适用有关动产质押的规定。据此,股权出质才属于“依照法律规定”,而交易结算资金显然不属于质押财产的范围。况且,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资格除可以依法转让以外,还可以继承,股份的出质和转让都应当严格限定在法律范围内并且办理质押登记和过户手续。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笔交易结算资金属出质资产的情况下,直接裁定执行的依据并不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