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股东企业费用吗?
谢邀 这个问题有点意思,公司作为法人实体,是有法人的独立性和财产的独立性,但是实际上很多公司都是两个或者多个法人一起操作的,比如一个法人注册两三家公司,每家做一部分业务,这种在会计上和税务上如何处理呢,其实也很容易解决,因为一个法人代表几个公司一般都是有账可查的,用一家企业的支出证明另一家企业的收入,做到账面平衡就可以了,如果是零收入和零支出的公司,怎么处理呢,这种情况就存在了亏损,税法对于亏损的处理有一个规定: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自1998年7月1日起)。
如果5年内仍然没有弥补完,那么就要缴纳所得税了” 那么现在说回正题,A和B各投资了20万成立了一家公司C,经营过程中,B因为一些原因需要退股,而A无力承担B的20万元股份,所以就以2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B的股份,这里要注意,无论A还是B,他们的出资是否到位,都不影响他们之间股权转让行为的有效性,也就是说,B拿不出钱来,他就可以把他的债权转让给A,由A以20万的资金承担债务并拥有对B的债权,当然这20万元的债权要大于注册资本20万,因为如果有不足部分,B作为债权人还要继续承担补充的责任。
这样操作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公司能够正常地运行下去,如果实收资本足够的话,就不用引入外部资金,如果没有实收资本或者实收资本不够,从外面又引入了足够的资金,那么就造成了抽逃资本的情况,是违法的,可能面临的是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