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股东企业费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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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这个问题有点意思,公司作为法人实体,是有法人的独立性和财产的独立性,但是实际上很多公司都是两个或者多个法人一起操作的,比如一个法人注册两三家公司,每家做一部分业务,这种在会计上和税务上如何处理呢,其实也很容易解决,因为一个法人代表几个公司一般都是有账可查的,用一家企业的支出证明另一家企业的收入,做到账面平衡就可以了,如果是零收入和零支出的公司,怎么处理呢,这种情况就存在了亏损,税法对于亏损的处理有一个规定: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自1998年7月1日起)。

如果5年内仍然没有弥补完,那么就要缴纳所得税了” 那么现在说回正题,A和B各投资了20万成立了一家公司C,经营过程中,B因为一些原因需要退股,而A无力承担B的20万元股份,所以就以2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B的股份,这里要注意,无论A还是B,他们的出资是否到位,都不影响他们之间股权转让行为的有效性,也就是说,B拿不出钱来,他就可以把他的债权转让给A,由A以20万的资金承担债务并拥有对B的债权,当然这20万元的债权要大于注册资本20万,因为如果有不足部分,B作为债权人还要继续承担补充的责任。

这样操作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公司能够正常地运行下去,如果实收资本足够的话,就不用引入外部资金,如果没有实收资本或者实收资本不够,从外面又引入了足够的资金,那么就造成了抽逃资本的情况,是违法的,可能面临的是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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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法中“其他应当由公司承担的费用和税金”的理解,可以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的释义,具体为第五章第三节 公司融资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理解,股东企业的税费应由公司来支付的原因在于公司的设立是为了实现营利的目的,而股东企业则是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换言之,公司是股东企业的一个分支机构(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并直接进行管理控制。既然如此,那么相应的行政性收费就理应为该公司所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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