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上市企业收购重组?
上市公司对赌失败,被索赔1.8亿元!这些案例值得警惕 近日,一起上市公司因并购遭遇大额赔偿的官司引发关注。 4月26日,*ST华英(002321)披露关于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诉讼进展。 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以下简称“本次重组”)公告筹划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广东嘉应农产品加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应农批”)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经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为7.2亿元。 然而,由于市场情况发生变化,至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前,交易对方仅支付1.8亿元,其余款项未按约定及时支付。 基于此,嘉应农批将*ST华英及实际控制人郑剑波、钟元海等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共计5.4亿元和相应利息等。
目前,该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 不过,从此前发布的判决书来看,本案争议焦点为: 一、被告是否应当立即支付原告交易款人民币8340万元;二、如被告应支付原告交易款,则原告主张的违约金3.72亿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于上述问题,法院认为,本案系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生的纠纷,因涉案《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已经实际履行,且不存在法定解除情形,故对原告提出确认上述协议效力并判令被告按约支付交易款的主张予以支持。 同时,法院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虽然原被告之间约定的违约金为未履行付款义务部分的20%,但鉴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违约所造成的具体损失,故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瑕疵履行的程度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本院酌情认定本案逾期付款违约金为200万元。据此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交易款54000万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200万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