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续企业能合作么?
可以的,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 这里需要解释一个概念——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在出现经营不善、财务困难等情况时,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结束公司的经营活动并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法律行为。 根据《破产法》第七条第六款之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如果A公司不能偿还B公司的债务,那么B公司就可以申请法院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此时进入破产程序;但如果B公司与A公司达成协议,约定两者通过和解或者重组的方式继续维持合作关系,则不需要启动破产程序,这是对于交易最为有利的情况。 但如果没有达成就继续合作的共识或安排,而只是一方想继续合作,一方不想配合的,那么想继续合作的一方便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之前的合同有效,并且要求对方继续履行。
在这种情形下,往往法院认为合同能够继续履行只是存在一定的现实困难的,就会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而如果法院认为合同已经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则会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然,以上仅是针对公司负债情况下,债权人选择权的一种分析。事实上,在公司负债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权利实现还涉及诸多问题,如担保责任、股东/实际控制人义务等,均需要结合个案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