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公司重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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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并购中的资产评估问题,目前在国内理论界和实践部门都还存在一些争议。本文从企业并购的角度入手,在分析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评估的实践特征对企业并购中涉及的资产评估问题作出探讨。 企业并购是市场行为,因此交易各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合意是法律规定的必备条件之一。在并购过程中,为了实现双方利益的均衡,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往往是重要的条款之一。但实践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影响,目标公司的隐含价值往往容易被低估而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为了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必须对目标公司的真实价值做出客观的估计,这就要依赖于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通过市场法、收益法或成本法对目标公司的各项资产以及整体的价值进行估算。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不予纳税”。我国现行税收法规并未对评估进行调整,所以企业的资产评估结果直接关系到交易是否缴纳税款。 企业并购中涉及的资产评估问题,主要取决于评估目的和所采用的方法。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的目的是“为了确定财产价值”而进行的评估活动。这一目的一方面意味着评估必须建立在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基础之上,不得收取任何中介费用;另一方面还指评估结果必须是“值”的结论,即评估结论必须能够反映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现实情况。

基于此,在企业并购中涉及的各种资产都需要依据上述原则和方法进行评估,以便为交易提供价格参考。 目前适用于我国的资产评估方法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其中市场法是通过抽取一定数量相似案例的中介意见作为参照,从而对被评估资产的价值做出估算。该方法要求资产的交易必须具有充分的市场信息,并且存在充足的可比对资料。

相比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均属于静态方法,二者分别以投资收益率和投资回收率为基本原理展开计算。其中收益法是根据被评估资产预期获得的收益及其时间长度来推算其现值,而成本法则是以投入该项目所需要的总成本为测算基础。

无论是哪种方法,原则上都不能脱离 “三个基本”的前提,否则就会影响评估的结论。

在明确了资产评估的基本概念、方法和前提后,我们需要探讨的是如何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合理性。因为影响评估结果的因素有很多,比如评估方法的选取、数据来源的真实性以及评估人员行业经验等,这些因素都会对最终的结果带来或大或小的影响。确保评估结果符合实际情况就要求我们对可能的影响因素进行认真考量并尽可能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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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两者定义不同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是指交易标的的价值占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比例达到50%以上的资产;而《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新设合并为“新设合并”,是两家企业或两家以上企业的资产通过设立一家新的银行法人机构方式来实现,但这里不涉及到发行股份的问题,所以不能算作融资行为。

2、其次,两者的流程操作也不相同 根据上述法规可知,只有涉及了公开发行股票的并购才能称之为金融类的企业兼并,否则就只能称为非金融类的业务并购。

3、还有就是法律程序上也有一定差异 在实践中,通常先进行财务审计(包括财务预测)和尽职调查,再进行谈判和签署相关协议,然后是实施整合计划及完成整合事宜等等。而对于有些特殊情况的处理还需要走相应的法律程序如:债务转移与承接、担保的处置等都需要事先在协议中加以明确约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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