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怎么过户?
国有产置换指政府机构在行使职能或发挥作用的过程中,以国有产的所有权与对方的国有产进行交换的行为。从其产生的过程来看,主要有四种途径:一是与其他经济成分进行产置换;二是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产置换;三是与其他单位进行合作建房,取得房屋所有权;四是根据政府决定接收被撤销单位的房屋和土地。国有产由于其特殊性,在实际管理中,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仅就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国有产产权过户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
一、权属关系难以界定,产权过户存在障碍
在国有产置换的实际操作中,通常采取以较小的代价置换较大产或者以较小的产与较大的产交换,一般差价部分不做补偿。在产的管理中,许多行政事业单位对原产(即置换前产)并未办理国有产产权登记手续,致使原产权属关系难以认定。另外,置换产中,部分产建在划拨土地上且无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证书。而现行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产置换需按产交易有关规定办理过户手续,无权属证件置换产无法按产交易有关规定办理,因而国有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存在障碍。
二、产置换审批存在困难
国有产的管理是按行政级次实行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但产置换往往跨行政级次和行政区域,置换产又存在无权属关系认定的问题,产置换审批难以进行。如某地税局在产管理中,将使用几十年的两处危旧房交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拆除重建,并承诺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工程完工后,该地税局以工程造价的20%的补偿款获取两套新产的所有权。省地税局认为该产置换行为应当上报省房产管理局审批,但该置换行为已履行当地市政府决定,且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报当地住建局,属地管理原则也应由当地房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国有产产权登记办法与现行物权法存在冲突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产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国有产,其产交换或者变更用途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由受让方在办理产交易过户手续后60日内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物权法》颁布实施后,产转让必须办理产交易过户手续,这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产交易后办理产权登记相冲突。
国有产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在实际管理中存在诸多缺陷,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国有产产权过户问题只是其一。为加强国有产的管理,完善国有产管理的程序,堵塞管理的漏洞,对于行政事业单位产置换,在制度设计时应做以下考虑:
一、产置换要严格遵循等价有偿原则,对于以较低代价置换较高价位产或者较小产置换较大产的差价应当给予补偿,以补偿产或者货币进行补偿,防止国有产的流失。
二、完善国有产置换审批制度,对于存在争议的产置换,应按"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产所在地财政部门确定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在审核国有产置换时,存在权属关系不清的产置换应要求双方完善权属关系证明。
三、完善国有产管理,建立国有产信息管理系统,对于国有产的变动实施动态的信息化管理,及时进行产权登记。明确国有产置换行为的审批部门,完善国有产置换审批程序。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及时修改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管理暂行办法》,对国有产置换及国有产产权登记过户存在的程序冲突和障碍性问题加以明确。为加强国有产管理,确保国有产保值增值提供制度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