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分类有哪些?
企业的经营收入可以分为5种类型,分别对应不同的税种。 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资产);4、股息红利收入;5、利息收入。 这五种收入的分类是根据收入的性质进行的,不是按照是否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来区分的。
例如,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货物销售,同时兼营物业管理服务,那么其营业收入就应分为两部分: 一部分是出售货物的销售收入,应交增值税;另一部分是提供物业服务的营业收入,因为属于现代服务,应该交6%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再比如,乙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房地产开发,同时在开发过程中有租赁行为,则其营业收入中应当区分房地产销售收入和出租房屋的收入,前者应交9%的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后者一般按照5%的税率缴纳房产税。 但如果同一企业既有销售货物又有提供劳务,而且销售的货物与提供的劳务在纳税期间发生了混合,这种情况下如何对收入进行划分呢? 对于这种情况,通常是以交易为主,兼顾其他因素确定收入归属。也就是说,先考虑是否存在单独计价的情形,如果有,则单独计价部分的收入归属于应税项目,未单独计价的部分的收入不归属于该应税项目。
对于不属于任何应税项目的金额,作为损失处理。这样处理的主要依据就是税法中规定的“一揽子”原则。 所谓的一揽子原则是指,在企业发生的混合交易中,凡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经济利益总流入,无论是否单独计量,均应计入某一交易或者事项的会计要素之中;而凡是以非货币形式表现的经济利益总流出,除确认为各项资产费用的直接支出外,均应考虑在某一交易或者事项的会计要素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