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益权如何众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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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准备融资,通过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两种方式; 2、找到合适的众筹平台(目前有100多家),进行注册;以股权为例 3、准备融资材料,包括融资计划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股改文件等材料; 4、提交审核,等待平台审批;审核通过后签订电子合同以及披露文件等;

5、在平台上发布项目,吸引投资人投资; 6、交易完成,收到投资款后,到工商部门做变更登记,增加新股东,并到会计师事务所做验资手续,确认出资到位。 最后让投资者得到相应的回报 1.优先清算权 首先享受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分配权。当公司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亏损时,股东们可以先用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进行清偿,不足部分再从公司的资产中予以扣除,最后确定每一个股东应得的财产份额。 2.利润分配请求权 公司在盈利的情况下,股东有权获得公司分红,具体数目由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如公司长期不分配利润,股东有权向董事会甚至人民法院提出诉求,要求公司就拖欠的利润及时分配。

3.剩余财产分配权 当公司因破产、注销等情况结束时,股东有权对公司剩余的财产进行分配,具体分配顺序如下: 首先,清偿公司未了债务;其次,返还股东的出资;接着,给股东相应的补偿;最后,有剩余财产的,方可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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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企业股权众筹成为创投界讨论和关注的热点,但企业股权与企业收益权有质的不同,股权是属于物权范畴,而收益权是财权范畴,企业收益权众筹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远高于企业股权众筹。

一般而言,企业众筹包含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一是企业在众筹平台上的展示、宣传,与互联网金融中的p2p网络借贷类似,仅仅为不特定对象提供了投资信息的共享平台;二是信息发布的企业与各投资人之间的投资法律关系。对于第二层法律关系,股权众筹产生投资关系依据的是《公司法》,而收益权众筹产生投资关系的依据则是《合同法》。

企业股权众筹不可行性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与公司治理的有关规定中,股东不仅享有公司经营的收益和剩余财产分配,还须承担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和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的补充赔偿责任。换言之,作为对价,股东承担了可能需要对企业债务履行代偿责任的风险,但企业收益权众筹则不同,投资人不仅无需承担对企业债务的代偿责任,且无论企业盈亏,均可获得收益权投资对应的固定比例的收益额,从合同法的“有偿、公平、等价”原则来考量,企业收益权众筹比股权众筹的法律问题更容易解决。

在企业收益权众筹中,收益权的标的实质是投资人受让的企业的可分配利润,但与当前以信托、有限合伙计划所投资的企业“优先股”或“类优先股”存在本质区别。在私募类优先股、类优先股中,投资人既作为权利人享有优先于普通股的收益,又要承担作为股东的投资性义务――向企业承担出资义务、向企业债权人承担代偿义务。在企业收益权众筹中,企业向收益权投资人所支付的收益额并非从企业资本中支付,实际上,投资人既非企业的股东,也非企业的债权人,企业对投资人的收益权支付义务,与债权人和股东的清偿责任、出资责任完全各自独立。因此,其投资具有更强的避险性和收益的独立性。从企业角度而言,企业通过互联网融资,获得了企业扩张的资本,且无资本金和负债性资金的成本增加,可使企业降低资产负债率,调整融资结构,且无需支付利息,降低了企业成本,可谓企业“零成本”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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