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属于国有企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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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回应题目,是国有企业。 港口行业作为基础的交通运输行业,是由政府主导并参与经营的。目前全国有50多个港口从事外贸航线业务(也就是有沿海和内河口岸),这些港口基本都由地方政府出资建设,并成立相应的国有资产控股的物流企业或货运企业来经营。部分港口还有地方政府的背景,如天津港集团、青岛港集团等。 但港口的行业特性又决定了其必须由中立方来运营才能保持公正性。大多数港口都是由当地政府牵头,通过各种方式引入民营资本进驻,共同组建混合所有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高效运作。

接下来来说说这个“共同组建”的概念。以航运经纪人为例,现在许多港口都在建国际集装箱码头,为了吸引船东,停靠费用是很不错的,比如2017年天津港就推出了5000吨级船舶免费停靠政策。但光有低收费是不够的,船方会有挂靠选择,也会考虑停靠效率。港口要真正留住船东,就需要提高装卸效率,而提高效率的关键在于引进大型设备、自动化作业。可港口又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如何能承担巨额的设备购置费和基建投资呢? 其实这就要说到之前的“共同组建”了。通过引进民间资本进入港口,形成混合所有制的运营模式,就能够解决上述问题。因为引入的资金不仅是政府的“钱袋子”,还是市场机制。市场机制的一大特点就在于它能够优化资源配置。有了这个机制,就能把资金投入到需要的地方去,包括买集装箱、港口设备、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等等。

总之,无论是国企还是混改后的企业,都是代表政府的公共基础设施,在服务社会民生方面都应当是一视同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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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性质而言,港口企业并不是国有企业,而是具有国有法人性质的企业,即不是依照企业法设立的企业,而是依照民法通则设立的企业法人。由于它是由国家和政府投资设立的基础设施,所以具有国有性。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国有港口企业属于国有企业,因此,适用国有企业破产的规定。

破产是专门针对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的处理制度。不同的企业,其在组织形式、盈利目的、法律依据方面有所差别,对其设定的破产制度也不相同。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国有企业的破产由国有破产的企业依照《国有企业破产法》进行,属于司法程序;国有企业法人不符合破产条件,但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和企业法人还欠款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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