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还用计提吗?
一、关于“提法”是否准确的问题,我们讨论的提法是是否应当计提(而不是预计)负债。因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只有存在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确认负债。而所谓的“确凿证据”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负债已经发生并可靠计量;二是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且金额的确定具有相关性。在不存在相关合同或法律文件的情况下,仅以未来可能发生的支出为依据而计提(也不是预计)资产减值准备是不恰当的。 就企业实际财务处理而言,如果存在能够证明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损失而且金额可以确定的证据时,就需要将可能存在的产品销售退回计提相应的负债。
二、关于对已经发生的质量问题是否应当在当期确认的问题,我认为应当区分情况分别对待:
1.对于产品售出后由于产品质量原因产生的退货,企业应当按照其实际发生的退货费用冲减产品销售成本,同时调整当期相关项目的数字;
2.对于产品售出后由于质量原因可能造成的风险准备金,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相关项目中列示,但不需要计入营业外支出。 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第一,上述费用的支出与产品质量问题的出现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第二,作为销售收入的对价,企业在交付产品时已确认了相应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现在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还给买方的货物,企业应当冲减相应的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调整相关的费用项目。
三、关于产品质量保证储备金的问题,如果企业确实需要通过计提质量准备金来满足经营所需的资金的需要,则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于质保期届满后的产品质量保证费用,若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的支出,则属于管理费用的范围,应于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若属于上述第2种情况,即因产品质量问题可能需支付的补偿或赔偿,则应确认为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