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企业用什么法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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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合营企业的定义,《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规定,“合营业务(Joint Venture )是指由两个或多个经营者共同控制的企业。”这里的“共同控制”的概念是:一个企业不能单独地决定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必须与其他企业共同决定。判断是否是合营企业,主要看该项业务的经营是否受到其他股东的牵制和控制。

2.关于合营企业会计处理的理论依据,通常有两种:一是将合营企业作为母公司所属的子公司进行会计处理;二是将合营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进行会计处理。两种处理方法的主要区别在于对合营企业财务和经营成果的归属问题上的不同界定。对于第一种处理方法,由于所有者权益中归属于母公司的那部分数额没有变,所以各期净利润(或亏损)总额不会因合营企业的存在而发生任何变化,这显然不符合经济实质;对于第二种处理办法,虽然各期净利润(或亏损)总额不变,但各期利润(或亏损)在母公司与合营企业之间分配的比例是不同的。它反映的是在经济实质的基础上对损益表的重组。根据我国现行制度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采用上述第二种的处理方法,即将其作为独立的法人核算。

3.目前,对合营企业会计处理的规定,在我国主要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一实务》及其实施细则和《外资企业会计制度》执行的。其中,《企业会计准则—一实务》具体规定了哪些业务应当计入合营(联营)企业的账户,以及如何确定各投资方的收益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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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企业的合营各方或者第三者,以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专利权、商标权、专用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资产评估、确认等手续。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企业可以增加资本。合营企业增加资本,应当由合营各方根据其出资比例增加出资。合营企业利润分配、合营各方分配股息或者红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合营企业以合营各方的出资额为依据确定各方的收益、分担费用和亏损。各方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和合营企业的年度报表分取利润。

合营企业下一年度亏损可以由本年度利润弥补,不得以本年度的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合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完毕之前,不得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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