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企业房产税如何征收?
1、企业房产,自用的,按照建筑物价值(评估值)*1.2%*(1-30%)缴纳; 自用部分包括生产经营用房、办公用房、交通工具等建筑物以及土地(含建筑所占的土地和单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注意:对商业住房或非住宅用房,征收比例是1.2%,且没有扣除30%的优惠。但对工业用地和生活服务用地上的房产,则免征房产税。
2、企业房产,用于出租的,以租金收入(不含税收)*12%缴纳; 对拥有两户及以上租赁房屋的,从第二户起,减半征税。 这里需要注意三点:一是租金收入的确定,二是征税比例,三是同一产权有多个承租人时,需要分摊征收。
第一点,租金收入的确定有两种方法:
一是房产所有人或者转租人向租房者开据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凭证。
二是当地税务部门可以要求房租收取方提供租房发票。
第二点,对企业拥有的多个房屋出租情况一律按12%的比例征税,不区分自用还是出租。
第三点,在计算房屋租金时要进行适当分摊,比如一套房有多间卧室,每个卧室就是一间“房”,分别以每个房间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确定具体的税额。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组织税收收入为地方财政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均计入开发建设成本(或开发产品成本),即计入房屋售价。
房产税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适用1.2%和12%的比例税率。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不属于本单位的,例如租用其他单位的房屋,不征房产税。对于企业与政府共建的房屋,由企业支付一定费用,政府提供土地等情况,是否属产权所有,由地方税务局进行裁决,凡裁决属于产权所有应征收房产税,反之不征。
税法对于具体征税范围也作了列举规定,如国家机关、军队(不含经营部分)、社会团体、学校、公园、个人非营业用房和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等,暂不征收房产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开征房产税。外企中国缴纳房产税的计税余值为,外国企业依法取得的有偿土地使用权,其应纳税额按税法确定的应税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30%后的计税余值,从价计征房产税。
从2004年5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对原有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2004年4月30日前自用的房产,可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房产税的计税余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