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是行政主体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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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上的“行政”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实施的行为,其特征有:①权威性;②单方意志性;③公法上的义务性;④强制力保障。 显然,企业不是行政主体,不可能有行政行为。但考虑到现代企业都是复杂的社会组织,有些可能承担政府职能(如国有独资公司),有些企业的某些具体行为具有了行政行为的性质(比如工商登记),因此出现了“准行政”行为。

2、关于“准行政”行为的理论研究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

(1) “准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全部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目前,学界对此问题看法不一。我认为,为了维护法治的统一性,必须将所有的“准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否则,由于各地司法实践对“准行政”行为认定标准不同,导致同类案件在不同地区法院审判结果的不一致,有损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当然,对于“准行政”行为能否或可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则是另一个问题了。

(2)“准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定依据? 如果说承认“准行政行为”进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理论基础在于“权义统一”(即赋予相对人以行政法上权利的同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义务)的话,那么,承认“准行政行为”作出前必须具有相应法律依据的理论基础则在于“程序正当”。没有合法根据,就不可能有程序意义上的正义。无论是作为“准行政行为”之性质的探讨,还是作为“准行政行为”之依据的立法修改,都必须坚守这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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