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有限合伙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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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得从普通合伙企业说起,普通合伙企业有两个特点,一是所有合伙人都负有无限连带责任,二是普通的合伙企业不能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基于这两点,我们就得出这样的结论:作为一般主体的合伙人,他的财产是有限的;而作为承担债务的责任人,他的责任就是无限的(当然,这个无限是有法律限制的)。这看似自相矛盾,但实际上却十分合理——如果某个合伙人没钱了,而他又必须继续出资来完成整个项目的运营,那他要么去借更多的钱,要么去变卖自己的其他财产,总之必然要通过某种方式增加自己对企业的出资。这样,项目的执行就能得到保障,而合伙人也会因为新投入的资金而使自己的财产处于一种动态平衡的状态。而如果某个合伙人没有钱再去投入了怎么办?很简单,项目执行不下去了,我只能停止投资,这时候我的资金就会流动到债主的手中,我对项目或者公司享有的权利也就转化成了我需要对债权人承担的义务。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普通合伙人的“有限”其实就体现在他对企业出资的“限度”上——“超出限度的部分”自然就成了企业对于债权人负责的限度。

但是,如果我们允许某些合伙人以有限合伙企业的身份出现,让那些没有资本或者资本较少的人加入进来,问题就变得简单了。因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这就避免了普通合伙人由于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导致自己必须投入全部甚至更多财产的可能,同时也避免了由于某个有限合伙人没有钱再投入时导致企业无法经营下去的尴尬。可见,有限合伙企业是对应着普通合伙企业而存在的一种企业形式,它在保持普通合伙企业优势的前提下,有效地解决了其劣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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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人企业和有限合伙人企业。普通合伙人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法》以专篇对有限合伙人企业组织和活动作了规定。

有限合伙人企业简称有限合伙,它是普通合伙与公司的混合物,既具有普通合伙的某些特点,如每个合伙人对企业事务均有权干预,其责任也可相互转嫁,又具有公司的某些特点,如一个合伙人无需为另一合伙人的疏忽或错误行为负责,一个合伙人可在企业存续期间退出。对一个企业来说,只要它符合法律规定,允许同时包含普通合伙与公司的某些特征。

美国统一商法典对有限合伙作如下定义:“两个以上的人旨在营业的结合。至少一人是从事营业的普通合伙人,其余的人虽分享营业的利润但无权参与控制营业并对合伙债务不承担责任”。这一定义包括了主要特点:1.存在普通合伙人,他们承担管理责任并对合伙债务承担个人责任,2.存在有限合伙人,他们以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一般不参加合伙企业管理。因此,有限合伙兼有两重性,对外,为普通合伙,普通合伙人承担个人责任,对内,为股东与公司的结合。有人称有限合伙为普通合伙的变形,也有人称之为公司的近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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