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能内退休吗?
有朋友问,在外企干了三十多年,到了退休年龄,外企不让我退休怎么办? 首先,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不多,因为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关系;当然,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在外企工作了三十年后,如果到了退休年龄,用人单位不办理退工手续,不结算工资福利等待遇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方式维权。
但事实可能真是这样。比如,一些外资企业的用工制度是采用“期限利益”原则,即劳动者进入企业工作的年限,作为计算劳动者工资的期限,满一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满两年支付2个月工资,以此类推。在这个前提下,劳动合同到期时,企业有权选择以期满终止合同,或以降低劳动报酬标准等条件与劳动者续签合同,此时,即使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或者提起仲裁主张权益,都可能因合同条款有明确约定而败诉。在这里,劳资双方实际上已经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事先解决了劳动者退休后的相关待遇问题。既然如此,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企业当然可以拒绝为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 不过,这种操作前提是:企业依法进行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了劳动者;并且,企业所执行的薪酬制度和员工手册中确实载明了这样的内容。否则,一旦当事人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企业的这一操作就难以为继了。
在外企工作了三十多年,到了退休年龄,外企不让我退伍怎么办——这种情况下,一般还是先协商,协商不成,再寻求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