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能内退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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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问,在外企干了三十多年,到了退休年龄,外企不让我退休怎么办? 首先,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不多,因为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关系;当然,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在外企工作了三十年后,如果到了退休年龄,用人单位不办理退工手续,不结算工资福利等待遇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方式维权。

但事实可能真是这样。比如,一些外资企业的用工制度是采用“期限利益”原则,即劳动者进入企业工作的年限,作为计算劳动者工资的期限,满一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满两年支付2个月工资,以此类推。在这个前提下,劳动合同到期时,企业有权选择以期满终止合同,或以降低劳动报酬标准等条件与劳动者续签合同,此时,即使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或者提起仲裁主张权益,都可能因合同条款有明确约定而败诉。在这里,劳资双方实际上已经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事先解决了劳动者退休后的相关待遇问题。既然如此,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企业当然可以拒绝为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 不过,这种操作前提是:企业依法进行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了劳动者;并且,企业所执行的薪酬制度和员工手册中确实载明了这样的内容。否则,一旦当事人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企业的这一操作就难以为继了。

在外企工作了三十多年,到了退休年龄,外企不让我退伍怎么办——这种情况下,一般还是先协商,协商不成,再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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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只有内退不是国营大中型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职工才可以办理企业内部退休,外资企业职工不能办理企业内部退休。市劳动保障局出台相关规定,规范企业办内部退养的做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如果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据了解,用人单位在改制、重组或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对一些本单位难以安置或富余的劳动者,而以协议的方式承诺按月给劳动者发放一定数额的生活费,并且劳动者不再到本单位提供劳动的,称为办理企业内部退养。

为了规范内退行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最近出台规定,企业一次性内部退养补偿金纳入统筹地区企业工资余缺调剂范畴,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在企业基本工资总额增长的年度内增发。企业应当优先将工资盈余用于支付企业内部退养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此外,企业内部退养补偿的支付标准,在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三倍以内核定,一般不超过在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二倍。支付方式可以实行一次支付或者是分期支付。内退人员与用人单的劳动关系保留,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继续为内部退养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平均缴费基数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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