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是什么?
根据1975年颁布的《美国证券交易法》第3(c)(1)款规定,“投资顾问”或“顾问”指任何从事下列活动之一以获取报酬或以承销费用名义支付代价的人:
(i)就他人进行证券交易提供咨询;
(ii)设计证券的交易方案;
(iii)制定购买证券的计划;
(iv)指导如何买卖证券以便获利最大;
(v)分析证券价格走势并提供投资建议,指出买入时机和卖出时机; 该法条同时定义了“投资顾问”和“顾问”的范围,明确它们属于中介性服务,并且不包括任何人作为个人所做的买卖建议。凡是以自己的名义向客户收取费用的、具有金融知识和经验并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提供投资决策建议的个人,均为投资顾问。但如上所述,其不提供交易执行服务。他们负责提供投资方向的建议以及何时买进和卖出的判断。这些建议应基于对证券市场的分析和预测做出,而不是基于对某个客户的特定需求或特定帐户的特定目标。他们的职责是提供一般性投资建议,而非针对特定账户或特定人的投资建议。 由上述定义可推知,基金管理人在提供投资建议时,必须站在中立的立场,且所提出之意见除须客观外,还不得包含任何诱导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