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基金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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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费”和“税费”有区别,前者是后者的简称。 《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36号)中,“税款”一词出现频率极高;《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人权利与义务》中第一条就写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权办理下列事项或获得下列服务……”;而《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发布)中的“许可证件”也均为“税务证明”。可见,“税款”等同于“税”,“税务证明”等同于“税费”。

2、从概念上来说,“费用”和“支出”比“税费”的范围更广。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其资金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只区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没有分为费用和支出的概念。企业类主体根据会计制度的要求分类进行核算,一般也没有费与支的概念,只有成本、费用和支出。而税法上的“费用”,严格来说特指可扣除的费用,即会计账簿中记载的“费用”。

3、“营业税金及附加”和“管理费用”——“税金”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属于价外成本,最终都体现在产品销售(提供服务)的收入中,并由此计算缴纳相应的流转税。这些科目并不能单独反映企业缴纳的各税费情况。只有通过纳税调整的方式,将不应计入成本的费用金额调增,从而计算出应缴税费金额。用“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与“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对比算出营业收入总额,再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税金”等科目以及“应交税费”明细科目对对应科目的贷方发生额计算出应缴税费金额,二者相减得出该企业实际缴纳的税费金额。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也应将不合理的费用扣除项目调增,从而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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