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营机构是什么?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基金活动,适用本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管理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担任。 根据上述规定,基金经营活动主要是指受托管理各种形式的资金或资产,进行证券投资的活动。
根据基金的品种不同,目前我国的基金主要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四大类。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2015年6月证监会批准注册了5家证券公司旗下的互联网基金公司——东财基金、恒泰证券、中信建投、招商证券和平安证券,标志着国内基金行业正式进入互联网时代。而之前的基金都是线下销售为主。这给老百姓购买基金提供了方便,只需要登录相关网站就可以直接购买。
所谓互联网销售模式,主要是借助目前最流行且深受年轻人喜爱的移动互联网平台,以客户体验为核心,利用互联网高效、实时、共享的优势开展业务。与传统的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代销相比,具有渠道成本低、覆盖范围广、营销效率高以及服务个性化等特点。
基金经营机构,即从事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纳入中国证监会监管体系的机构类市场主体,包括“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评级机构”四类。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资金,管理并运作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金融机构。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公司的投资理念,设计、发起、募集和管理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私募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私募基金投资管理活动,但不包含金融机构私募产品、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等的机构类市场主体。根据基金业协会公示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和符合要求的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机构基本情况、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所管理的基金及从业人员信息等。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在我国境内为客户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收取、交付等业务的各类市场主体。主要包括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又称“第三方支付机构”,其核心业务就是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符合条件的机构应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销售业务资格申请,报送申请报告、净资本指标、场所、设备、系统等。
“基金评级机构”是指从事基金评级业务的评价机构,根据一定的方法和模型对基金的投资业绩、风险等特征指标进行评估,并用星号等直观的符号加注在不同基金之间以区分优劣。中国基金评级机构主要有晨星、银河、招商等机构,目前中国证监会并未对该类市场主体进行业务许可,而是实行事后备案制度,即从事基金评级业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