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是不是投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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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是一个法律概念,《公司法》、《证券法》等都有明确规定,是指发起设立公司的人,或者认购公司资本金的人; “股东”也是一个法律概念,特指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人。 这里要解释的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其实没有严格意义上的“股东”概念。因为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人)对公司的责任有限,而董事会作为公司法人的代表,其权利义务由公司承担。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纠纷的时候,把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起诉到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结果却获得了支持!原因就在于董事会作为公司法人机关,其一切行为都是代表公司实施的,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应该由公司来承担。所以,股东和投资者并非一回事。 不过,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习惯于把那些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称之为“XXX投资公司”,此时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就是所谓的“投资人”了(当然,这种称谓也并无不当之处)。

回到问题中来,题主所说的“业主们”实际上指的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屋的所有者。他们对自己所有物的处分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投资商需要使用他们的房屋,必须得到它们的同意。然而,如果投资商想要兴建厂房或办公室,它可以直接向开发商购买建设用地,直接建设。这个时候,所谓“业主”就失去了自己的房子,变成了“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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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业主的权利是基于房屋所有而享有的财产权利,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房屋的所有者,不是投资商,并不是每一个业主把收取租金和利润作为投资目的,而是把自身的居住环境舒适、满意、安居乐业,作为基本目的。这种关系同房屋租赁关系是根本不同的。比如私有出租房屋,承租人按时交付租金,出租人保证房屋的使用性能,二者是平等、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有的群众反映,我们向物业公司交了管理费,就要给我们服务,不服务就要退钱。实质上这种说法是以租赁关系理解物业管理法律关系。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投资购买住房,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出租受益不是惟一的权利,仅仅是几种权利中的一项。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业主的房屋产权包括房屋和各类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并没有将这部分设施设备的所有权转让给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仍然属于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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