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如何预留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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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对于股东人数较少或者不符合公司法有关设立的其它条件,拟设立的公司可以通过签订《投资意向书》等方式约定投资人份额,在公司登记成立后,根据出资比例分配股权; 二、其次,关于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GP)的认购事宜,目前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定争议,笔者个人观点认为: 1)、若LP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1).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LP自然不存在“份额”之说,但可基于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确定各自出资额并据此确定股权; (2).如公司注册资本金总额是10万元,其中78%由甲公司出资(即7.8万元),22%由乙公司出资(即2.2万元),则甲享有90%的股份,乙享有10%的股份。 2)、若LP为自然人: 根据《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合伙型联营体在注册成立时,其全体合伙人(即全体联营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合伙型联营体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无论是普通合伙还是有限合伙,当经营发生亏损时,LP(即联营一方)需要以其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无论LP是否为有限合伙人,都只能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联合经营的利润,分担联营的亏损。如果LP为自然人且为负盈不负亏的情况,可根据约定的出资额确定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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