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对一委托贷款?
《非银行金融企业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送审稿)》近日出炉。办法明确,委托人可以授权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人代其执行委托贷款业务,但委托贷款合同必须由委托人和贷款人签订。
近期,各地银保监局都在陆续接到机构反映,有部分机构与部分主体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由上述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其他机构贷款。这些贷款业务实际上是由相关主体与其他机构直接对接,通过协商确定贷款条件,直接签订贷款合同,再由“受托机构”依照相应贷款合同发放贷款并收取相关费用。
根据《贷款通则》规定,委托贷款是指由金融机构(贷款人)根据委托人提出的贷款要求和指定的贷款对象,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依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从贷款对象资信状况评定、调查、谈判,以及贷款的使用、发放、收回等方面接受委托人的全面委托。
同时,《贷款通则》规定贷款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将贷款转委托给他人办理。显然,“多对一”的委托贷款行为系贷款人变相突破贷款规定,转嫁经营风险,规避监管规定和银行市场准入要求,属于违规业务的“变相”操作。特别是当转委托的贷款出现风险时,实际放贷的机构很可能只能收取很低的贷款利息或根本收不到任何利息,难以满足借贷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还可能造成贷款损失。
银保监局应对此类行为予以关注,确保委托人和贷款人均为金融机构,同时严格禁止转委托贷款行为。在委托人与贷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后,“受托机构”依据相关贷款合同发放贷款并收取相关费用,在收回贷款、结算利息并扣除约定费用后,将剩余款项交给委托人。
此前,也有一些银保监局提示过相关风险。如辽宁银保监局近期就发出提醒,称近几年地区金融公司(以下简称金融公司)发展迅速,有些以投资咨询为由与贷款企业签订委托贷款合同,为贷款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对此,辖区银行保险公司要予以高度警惕,在具体业务合作中,要注重对合作方资质审核,做到审慎经营、合规业务、严格审批、文明操作,避免发生违规操作,防止各类风险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