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提前还完还让贷吗?
近日,都市报道报道了市民潘先生在招行贷款50万买房,30年还款期限已过去10年,还有20年才会还清,潘先生打算一把付清剩余贷款。但当其携带所有资料去贷款银行时,却被告知无法办理,只能按月还款。
贷款买房已渐成常态。据统计,当前房屋按揭贷款在个人贷款中比例高达90%以上。若将公积金、企业购房贷款等剔除出去,商品房个人贷款实际由商业贷款、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型住房的个人贷款构成。但无论是哪种贷款,原则上只要贷款期未满,都不得提前还贷。
无论是何类型贷款,在贷款期限未满的情况下要求还贷,这明显不合理。尤其如今不少新一线城市开始执行“限售”,即取得不动产证后须经过一定的交易时间才能进行倒手出售,也就意味着买房后7、8年甚至更长时间内都难以脱手,此时个人收入、家庭现状、通货膨胀等诸多因素都有可能发生变化,如果限售期间手头的现金急需用于另外购置住房或资金周转,那又应当如何提前还款呢?
除贷款还完以外,转按揭也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置业方式。根据贷款期限的不同,转按揭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先还后转,另一种是先转后还。先还后转即以出卖人抵押金额为基数,将原借款合同中的还款期限缩短,原抵押期限不变;先转后还则是先变更借款合同,将原抵押时间缩短至一定期限,再将所转让债权数额中超出原抵押金额的部分偿还给出卖人。
抵押贷款属于一种特殊的担保贷款,以一定金额的房屋抵押给贷款银行,而房屋仍属原产权人(也就是借款人)所有。基于此,即使抵押人出现信用状况下降甚至不良,作为抵押物的房屋仍能够发挥担保贷款偿还的作用。一旦该房屋已作为贷款抵押给了银行,而原产权人(借款人)又无力还款,银行作为守约方,自有权对抵押房屋予以拍卖、变卖,并以所得款优先受偿。
至于贷款还未还清就把房子卖掉的情况,那么应当到银行办理转按揭,再将房款一次性付清。即原房屋买卖合同的买方继续履行合同,将原贷款合同的债权债务转让给新的买方,而由新的买方与原贷款合同发生关系,此时原房主作为原贷款合同的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当然,转按揭手续中的卖方一般应为原房屋抵押权人,即贷款银行。若购房人无法与卖方(原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可以事先征得贷款银行同意,由其垫付给卖方,但购房人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及时归还垫付款项。
在房改房或经济适用房等保障型住房中,由于享受了政策优惠,故按照购房人与单位所签订的协议,在有限制的条件下,将单位的债权转为购房人的个人债务。一旦债务彻底消灭,单位享有抵押房产的抵押权也将不复存在,此时房产便可进入市场流通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