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损固定资产怎么处理?
因已丧失使用功能而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于其已无法使用,无需再进行技术鉴定,只需由实物管理、财务等部门按照权限进行审批,并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进行报废处理。对因其它原因报废的,需要组织技术鉴定,并由有权技术鉴定的内部职能部门或聘请有关技术专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技术鉴定书。无技术鉴定意见或鉴定结论的,不得报废处理。
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和客观原因造成毁损的固定资产,由实物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或技术专家等查明原因,出具检查报告和鉴定意见。并根据实际毁损程度分别给予报废、修复或降低使用处理。因单位机构调整、职能变化或人员编制核减,闲置和可继续使用、具备调剂使用条件的固定资产,应向同级财政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统筹考虑调剂使用,促进资产的有效利用。不能调剂使用的,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处置。
被盗抢和被骗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需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置。处置后由单位追回的资金或者资产,及时入账并妥善处理。